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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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市固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小超损失2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市固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小超96924元; 三、驳回原告张小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5.82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小超负担478.8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廊坊市固安支公司负担1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西城支行,账号:10×××07)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