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市香洲廖伟锋电器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廖伟锋电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视机,并销毁库存侵权物品;

二、被告珠海市香洲廖伟锋电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元,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廖伟锋电器商行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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