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69662.5元及利息(以16966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5元,减半收取2152.5元,由原告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05.9元,被告***负担18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