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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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信阳市羊山新区长久副食经销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长久副食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涉案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长久副食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元。 三、驳回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长久副食经销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