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
重庆汇旭盛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渝D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段锡伦、薛占先、段晓琴、段天佑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其亲属段福召死亡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22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渝D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段锡伦、薛占先、段晓琴、段天佑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其亲属段福召死亡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834809.5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764元,由原告段锡伦、薛占先、段晓琴、段天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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