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江市富健渔村饮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阳江市富健渔村饮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4823元给原告雷自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富健渔村饮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