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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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六野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六野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的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截止至2021年5月21日的利息220,789.31元,合计2,220,789.31元,并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利随本清; 二、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对被告韩小倩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贾贵伟、纪海晴、富雨宏对本判决第一款项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向被告朝阳六野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66元,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城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朝阳六野工程有限公司、韩小倩、纪海晴、富雨宏、贾贵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24,5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