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正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赔付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等共计194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0元,减半收取计21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