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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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以上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丧葬费27998.5元、死亡赔偿金577483.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981.92元、直系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773.18元、交通费1000元的40%,以上合计258094.96元;扣除被告***已先行垫付原告***、***、***、***的丧葬费25000元,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33094.96元; 三、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5000元(该款系***已先行垫付原告***、***、***、***的丧葬费2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元,由原告***、***、***、***负担314元,由被告***负担1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