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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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英赛尔器件集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姓名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市英赛尔器件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海宁姓名权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张海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鉴定费13 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英赛尔器件集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海宁。 公告费4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英赛尔器件集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海宁。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被告北京市英赛尔器件集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