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汪霞、谢新发归还被上诉人李翼成借款本金37206.3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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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7月14日起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汪霞、谢新发支付被上诉人李翼成一审律师代理费1900元。

四、上诉人汪霞、谢新发支付被上诉人李翼成二审律师代理费900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李翼成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汪霞、谢新发负担370元,被上诉人李翼成承担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4元,由上诉人汪霞、谢新发负担786元,被上诉人李翼成承担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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