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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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汪霞、谢新发归还被上诉人李翼成借款本金37206.3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7 -11- 206.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7月14日起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汪霞、谢新发支付被上诉人李翼成一审律师代理费1900元。 四、上诉人汪霞、谢新发支付被上诉人李翼成二审律师代理费900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李翼成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汪霞、谢新发负担370元,被上诉人李翼成承担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4元,由上诉人汪霞、谢新发负担786元,被上诉人李翼成承担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