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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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曲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在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曲县支行借款本金290301元,利息3344.96元,罚息74969.06元(暂计至2019年7月15日,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共计人民币368615.02元(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 二、被告***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本金、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0元,减半收取34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