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后来、钟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借款本金99000元及利息、罚息(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计算)。

二、被告王亚冷、蔡献通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亚冷、蔡献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后来、钟能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31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8元,由被告王后来、钟能、王亚冷、蔡献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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