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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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宝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398.99元及利息、违约金(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收费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345.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2.85元,由被告王宝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