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尚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刘焕亮、张桂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尚志支行贷款本金261644.32元、利息7771.48元、复息44.15元(截止2021年8月20

日),同时给付欠款嗣后利息,嗣后利息以实际拖欠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11.025%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尚志支行对刘其昌所有的黑(2016)尚志市不动产权第0××5号房屋享有抵押权,以本判决第一项数额为限在拍卖、变卖或者折价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4.41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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