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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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易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 广东易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易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阮某返还9086元及利息(以908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5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阮某负担22元、被告广东易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负担45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45元,由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