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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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水晶雨滴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广东水晶雨滴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汤姮返还服务费25000元; 四、周晓晶对广东水晶雨滴心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汤姮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汤姮负担525元,由广东水晶雨滴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周晓晶负担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3元,由汤姮负担517元,由广东水晶雨滴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周晓晶负担436元(广东水晶雨滴心理咨询有限公司、周晓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汤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