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编号:2015A-2);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40384.3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1月6日的利息为20916.64元、罚息334.99元、复利957.72元;从2018年11月7日的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对未到期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5%计算利息,对逾期部分本金按罚息利率即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金宏路林谷街1号雅景半山花园33座603房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易房抵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处置所得价款超出上述债权部分,归被告***所有;

五、被告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4元,诉讼保全费2371元,合计9225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20-04-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