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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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水泥款511195.73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5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5元,由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04元,被告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911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凭发票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