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将乐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刘人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将乐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66.76元;

二、刘人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向福建将乐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5月31日止已欠的利息、罚息241.08元;

三、刘人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向福建将乐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四、连秀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秀姬承担了上述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人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人恺、连秀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9
发布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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