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3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

二、黄德举、黄利文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方志海本金459526.8元及利息(利息以459526.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郑立军、张永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方志海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黄德举、黄利文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00元,由方志海负担919元,由黄德举、黄利文、郑立军、张永清负担94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5元,由方志海负担1523元,由黄德举、黄利文负担89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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