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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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任县荣通机械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20)桂0521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任县荣通机械厂退还被上诉人陈辉购买钻井机及配套设备款147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以本金147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陈辉退还从上诉人任县荣通机械厂处购买的钻井机及配套设备给上诉人任县荣通机械厂,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上诉人任县荣通机械厂承担。 四、驳回被上诉人陈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35元,由上诉人任县荣通机械厂承担300元,被上诉人陈辉承担3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上诉人任县荣通机械厂承担600元,被上诉人陈辉承担6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