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海融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21)桂0503民初9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21)桂0503民初9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北海融都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上诉人高晓敏定金2000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共计2450元,由北海融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