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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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解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智云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解西支行、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3578.2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此后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按年利率7.83%上浮50%并计收复利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徐智云、梁柳峰支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解西支行、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5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 第3页共3页 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智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