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雍和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乡县天河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菊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南阳国宇密封发展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堡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梁玉芹、王虎栓、王充虎、周丰云、内乡县天河贸易有限公司、河南菊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南阳国宇密封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雍和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