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韦洁向原告广西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72元,由原告广西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44元,由被告韦洁负担228元。

上述金钱给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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