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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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景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万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融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景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万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57177.83元; 二、被告广西景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万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48061.2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47596.9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261519.5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吴斌、秦楚、郝成新分别对被告广西景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斌、秦楚、郝成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景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确认原告广西万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吴斌名下的广西景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万元/万股股权的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吴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景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确认原告广西万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登记在被告郝成新名下的广西景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万元/万股的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郝成新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景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广西万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11元(原告广西万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预交),全部由被告广西景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斌、秦楚、郝成新共同负担。 公告送达费560元,全部由被告广西景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斌、秦楚、郝成新共同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