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27民初355号 原告:河南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范春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薛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同年3月27日,河南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河南春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晓毅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史彩霞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