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德福特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邯郸市德福特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截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利息16万元;剩余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被告***、被告邯郸市德福特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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