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洁护理费14293.94元、误工费17677.45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32971.3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洁医疗费5320.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营养费500元,合计11420.48元;

三、驳回原告陈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洁负担52元,被告农春艳负担465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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