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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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366871.68元”、“二、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36687.1元及代偿款利息(以代偿金额7366871.68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上述违约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二、维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即“三、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任荣霞对上述一至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2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鑫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武豪汽车密封件有限公司、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任荣霞负担”; 三、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山东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德州方源纸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52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德州方源纸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