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息差奖励13585元; 二、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5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元,由被告聊城南郊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