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龙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方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哈尔滨龙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魏立刚给付高秀芬借款本金188.2万元; 二、哈尔滨龙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魏立刚给付高秀芬利息(以99.4万元为基数,按年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 利息,自2020年05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 三、哈尔滨龙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魏立刚给付高秀芬利息(以88.8万元为基数,按年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利息,自2020年05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高秀芬。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61元,由哈尔滨龙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魏立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高秀芬。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