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方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吴松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保费1,316.8元; 二、吴松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代为赔偿款12,957.16元; 三、吴松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逾期违约金(以14,273.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0月23日计算至2020年08月19日;按2020年08月 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违约金,自2020年0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吴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