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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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红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张铭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红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4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5000元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20年1月25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张铭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红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和保全申请费1055元; 三、驳回厦门红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482元,由厦门红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67元,张铭烽负担1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