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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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花果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孙*、孙*同被告贵州花果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的《花果园G区购物中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二、被告贵州花果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孙*、孙*租金收益11651.76元; 三、被告贵州花果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孙*、孙*支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以9958.7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14日止,以159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2日止,以199.1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9958.77元为基数2020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493.82元为基数2021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被告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3495.5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被告贵州花果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