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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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县双盛精米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方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韩庚给付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万元; 二、韩庚给付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75,075元(以66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计算利息,自2019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2021年04月19日止); 三、韩庚给付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66万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计算利息,自2021年04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四、韩庚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清偿上述债务,对未清偿部分,拍卖、变卖方正县双盛精米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的抵押物:即厂房3栋,位于方正县,不动产权证号为方房权证方正镇字第1××7、1××8、1××9号〔国有土地,位于方正县会发镇腰屯村满家屯,方国用2014第00804H-(YM号),面积5460平方米,此地使用权类型为租赁〕,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75元,由韩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方正县双盛精米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