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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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化芳、翟建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新疆慧尔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其向银行还款下剩的银行贷款398,013.35元及利息84,220.72元,合计482,234.07元; 二、判决被告张治国、翟艳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秦化芳、翟建涛、张治国、翟艳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