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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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宏锦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姜俊清与被告新疆宏锦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签订的两份《商铺认购合同》无效; 二、被告新疆宏锦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姜俊清退还购房款460,458元; 三、被告新疆宏锦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姜俊清支付利息损失47,281.34元(被告新疆宏锦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支付自2021年5月9日至购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70%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购房款460,4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以上款项,限被告新疆宏锦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4.26元,由原告姜俊清负担396.84元,被告新疆宏锦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7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