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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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和静荣昌铸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7民初611号民事判决; 二、和静荣昌铸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振新14万元垫付款及自2020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李振新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和静荣昌铸造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96.96元,由上诉人李振新负担433.96元,被上诉人和静荣昌铸造有限公司负担3963。二审案件受理费6,788.28元,由上诉人李振新负担1,493.48元,被上诉人和静荣昌铸造有限公司负担5,29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