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祁县人民法院(2021)晋0727民初206号民事判决; 二、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日赔偿赵红钢伙食补助费4700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47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25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738.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47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738.75元、鉴定费400元,以上共计172315元; 三、驳回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赵红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山西省祁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