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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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延长石油鑫磊鸿盛煤化工有限公司 包头市济安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包头市济安工贸有限公司、安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延长石油鑫磊鸿盛煤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6186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年利率按15.4%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0元,由被告包头市济安工贸有限公司、安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