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 陕西晋辉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来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兴 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本金178236.42元,并以178236.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兴平市建筑集团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7元由被告来维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