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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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胡寓萍、许郁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5025.12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从2020年8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6元,由被告胡寓萍、许郁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用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加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