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朝阳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五行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五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239500元及利息(以239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租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3元,由被告四川五行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