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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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熊波陶、钟梅花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河支行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从2019年12月21起计付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河支行对被告熊波陶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泸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泸县不动产证明第0××4号】在其拍卖、变卖、折价该财产时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就其价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6400元,由被告熊波陶、钟梅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