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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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州泸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州泸县支公司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祖莲支付保险金21748.29元; 二、驳回原告陈祖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元,由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州泸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