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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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国庆限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09999.6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从2019年12月20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坤玲、被告陈太均共同所有的位于江阳区的房屋【权证号:川(2016)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345号】及张坤玲所有的位于江阳区的房屋【权证号:川(2016)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344号】在拍卖、变卖、折价该财产时在上述债务抵押范围内就其价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刘娟、被告陈太均、被告张坤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被告刘国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