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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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李巧颜因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50873.06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赔偿,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李巧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6元、鉴定费1515元(被告已垫付),共计3901元,由原告负担3044元,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职业中专学校负担8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