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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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盛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博岚石(厦门)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博岚石(厦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寿县盛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017-BL-1010J)》、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017-BL-1018J)》; 二、被告灵寿县盛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博岚石(厦门)建材有限公司定金4万元。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博岚石(厦门)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博岚石(厦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灵寿县盛达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1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